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的第七项。对于这类事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更换:
1.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简而言之,更换物业需要“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要得到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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